索  引  号 TS0011212154541-1/2024-03254 文件类别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泰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泰山政办字〔2024〕1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4-25
泰山政办字〔2024〕1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区“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4-04-25 信息来源: 泰山区人民政府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山区“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山政办字〔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泰山区“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山区“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

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效解决全区“散乱污”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疏堵结合、扎实推进”的要求,做到既解决“散乱污”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又避免问题整改“一刀切”行为。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超标排污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业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整治重点是小化工、铸造、石灰窑、废塑料加工、水泥砌块、洗砂磕石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时间步骤

(一)开展全面自查(2024年4月30日前)。各街道、乡(镇)、园区在前期“散乱污”企业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继续开展拉网式排查,对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手续不全,符合“散乱污”企业标准的全部纳入清单,进行集中整治。拉网排查要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企业信息完整。

(二)坚持分类整治(2024年8月底前)。要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要求,对清单内“散乱污”企业明确关停取缔、限期完善、治理提升、整合搬迁等整治要求和治理方案,确保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切实关停到位,防止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督促治理提升类的企业对标先进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帮扶限期完善类、搬迁类的企业全面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

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分为关停取缔类、限期完善类、治理提升类、搬迁类四种类型。

1.关停取缔类。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各类手续不完善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不符合规划布局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此类企业各街道、乡(镇)、园区负责依法关停取缔,落实“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理设备、清理原料、清理产品)措施。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2.限期完善类。是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符合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后能够达标排放的,不存在安全隐患或整改后能够消除隐患的,仅存在手续不完善情形的企业。街道、乡(镇)所属项目聚集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将该类区域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积极开展园区规划环评,限期完善项目相关手续。各街道、乡(镇)、园区负责督促企业办理完善各类手续后,可恢复正常生产。完成时限2024年7月底前。

3.治理提升类。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规划布局,符合产业政策,仅在污染治理方面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此类企业经治理完成,验收达标后,可恢复生产。对存在燃煤设施的工商业户,更换为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后,可恢复生产。完成时限2024年7月底前。

4.搬迁类。指不属于关停取缔类,且各类手续完善,符合产业政策,但由于布局分散、不符合区域规划的企业,按照“先关停、再入园”的原则进行整治。各街道、乡(镇)、园区负责组织依法实施搬迁改造。完成时限2024年8月底前。

(三)组织检查验收(2024年9月1日至9月10日,自9月10日以后列入常态化管理)。组织专项督查,对于关停取缔的违法“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进行实地验收检查;对限期完善类、治理提升类、搬迁类的企业检查手续办理、备案及验收情况。

四、工作分工

区发改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认定。

区工信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进行认定,对涉及落后产能的“散乱污”企业,协助做好关停取缔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生产用锅炉实施监督管理,对拆除的燃煤锅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更换成清洁能源的生产用锅炉经检验合格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使用。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及时注销;严格落实工商登记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及区域办理事项的不予工商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的环评审批、验收手续进行核查,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污染防治设施的改造提升,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处理,排除危险源和安全隐患,重点加强对使用或生产危化品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安全跟踪管理,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是否违法使用土地进行认定,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整治范围内企业,依法调查处理;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严禁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干扰、破坏“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移交的案件及时依法处理。

区商务局:协助市场监管局依法规范治理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宣传报道工作,对严重违法企业和整治进展缓慢的单位给予公开曝光。

泰山供电中心: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关停、取缔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组织人员定期对已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关停取缔企业开展用电巡查检查,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禁止擅自恢复供电。

街道、乡(镇)、园区:各街道、乡(镇)、园区是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由街道、乡(镇)、园区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责任。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做好联合执法综合协调和“两断三清”保障工作。

相关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无照经营企业、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由各监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依规查处;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事项,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镇)、园区要成立工作专班,以街道、乡(镇)、园区、村(社区)网格化体系为抓手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和动态更新制度,对已经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回头看”,彻底清理新增和遗漏的“散乱污”企业,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街道、乡(镇)、园区要强化信息报送,对于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实施挂牌销号制度,对于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取缔一家、销号一家,对于限期完善类、治理提升类和搬迁类的企业,需要时间办理手续、改造提升污染防治设施和搬迁的,列出阶段性时间表。全区“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实行一周一调度,各街道、乡(镇)、园区每周五9点前将2024年以来新排查“散乱污”企业清单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清单报区生态环境分局(邮箱tshb12369@163.com)。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街道、乡(镇)、园区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网格化环境管理,明确网格化检查员,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整治成果。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于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到位、取缔不到位、谎报瞒报等行为或在中央、省级环保督察期间发现散乱污企业的,对相关街道、乡(镇)、园区、村(社区)等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王兴卫,电话15653806366

 

附  件:1.违法“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2.**街道、乡(镇)、园区联系人名单

             3.2024年排查“散乱污”企业清单



附件1

违法“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水泥砌块、洗砂磕石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标准为:

(一)整治不到位,不能达标排放的砖瓦窑、石灰窑、搅拌站、水泥厂;

(二)有喷漆工艺但没有收集处理设施的企业(如小家具厂);

(三)无手续的粉碎石子、洗砂磕石、板材加工、锯石等企业;

(四)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废品收购站;

(五)管理混乱、有喷漆工序、产生废油但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汽修厂;

(六)产生废气或废水或危险废物,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

(七)把水泥、沙、石灰、石子、石粉、煤炭、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作为原料,不能实现物料进仓进库,扬尘污染严重的企业(如水泥预制厂);

(八)无环保治污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治污无望的企业;

(九)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特别是小化工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整治成本高、市场发展前景不好的企业;

(十)存在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评审批不合规、环保设施不到位、环保管理粗放、市场前景不好、不具备达标排放条件的企业。



附件2

**街道、乡(镇)、园区联系人名单


序号

街道、乡(镇)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级

手机号

微信号

1






2






3






4






附件3

2024年排查“散乱污”企业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街道

乡、(镇)、园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

产品

生产

工艺

主要

原料

主要

燃料

存在

问题

整治类型(关停取缔、限期完善、治理提升、搬迁入园)

整治完成

时间

是否

完成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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