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82K/2023-05892 文件类别 发展规划 其他政策
发布机构 泰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泰山政办字〔2023〕11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7-28
泰山政办字〔2023〕11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泰安市泰山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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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

泰山政办字〔2023〕1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泰安市泰山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泰山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2023—2024年)


为切实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运行质量和发展活力,推动泰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和《山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鲁爱卫发〔2021〕1号)要求,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健康泰山区目标,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环境建设,健全完善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打造良好的健康宜居生活环境,实现爱国卫生工作与健康城市建设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对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各项指标要求,全面做好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工作,不断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二、重点任务

在建成区范围内,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要求,主要实施以下重点任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爱卫中心;以下均需各街道镇、园区配合,不再一一列出)

2.辖区内各级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体制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街道(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爱卫中心)

3.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积极开展国家卫生乡镇及山东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围绕“爱国卫生月”活动,推动全民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中心)

4.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积极开展全域卫生细胞、健康细胞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规划服务中心、区爱卫中心、区疾控中心)

5.畅通建议和投诉渠道,充分利用来电、来信、12345热线和网络新媒体等,畅通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渠道,积极采纳群众合理意见建议,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中心)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6.强化媒体健康教育宣传。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升。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具有健康教育内容。(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中心、区疾控中心)

7.强化健康单位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街道)和健康社区(村)、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餐厅(食堂)、健康家庭、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健康细胞建设。大力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直机关工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区妇联、区爱卫中心、区疾控中心)

8.积极引导全民健身。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9.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无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家庭等场所的无烟环境建设,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直机关工委、区教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爱卫中心、区疾控中心)

(三)市容环境卫生。

10.强化地上管理。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一般街道路面每日保洁时间分别不低于16小时和12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区建筑工地现场监管到位,扬尘防治有效,围挡设施规范,建筑垃圾依规运输处理。城区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现场扬尘监管到位。(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规划服务中心)

11.强化建筑物管理。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施和招牌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规划服务中心)

12.加强绿化工作。扩大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服务中心)

13.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加强主城区回收网点管理。(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

14.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5.积极推进公共厕所提标便民行动。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或持续提高。(责任单位:各主管单位)

16.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爱卫中心)

17.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18.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服务中心)

19.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服务中心)

(四)生态环境。

20.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

21.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320天或持续改善,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浓度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22.强化噪声管控。加强工业生产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综合防治。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55分贝,声功能区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75%。(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23.辖区内重点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区水利局)

2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区水利局)

25.医疗废弃物依规处理。辖区内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

(五)重点场所卫生。

26.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群众服务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27.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四小”行业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28.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70%,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生健康局)

29.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100%。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眼保健操普及率100%。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三年辖区内无重大校园食物中毒事件。(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

30.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31.车站候车室、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32.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33.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4.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达到90%以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35.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非法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36.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37.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政府健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投入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卫生健康领域投入力度,履行政府保障基本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的责任。(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

38.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39.辖区婴儿死亡率≤5.6‰或持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18人/10万人或持续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8‰或持续降低,人均预期寿命≥78.3岁或逐年提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0%,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90%,推进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40.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5%,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41.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卫生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42.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特别是定期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市教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爱卫中心、区疾控中心)

4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违法医疗广告。(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44.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场站、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重点行业、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夯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卫生城市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街道镇、园区作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主战场,要参照区里模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屏、宣传栏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传播健康理念,促进广大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要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共建共享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生活环境。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及时报道卫生城市工作动态,强化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形成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对照标准,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对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摸清底子,找准问题,补齐短板弱项,全面优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要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及重点场所监管力度,加大对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卫生热点问题整治力度。要大力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持续抓好垃圾清理、污水治理及改厕工作。要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积极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不断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有效切断病媒生物传播途径,打造优美舒适、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

(四)强化督导,严格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对不符合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区政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开展不力、影响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工作的部门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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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泰安市泰山区卫健局局长杨卫兵关于《泰安市泰山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4年)》政策解读

简明问答:(简明问答)关于《泰安市泰山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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