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畜牧兽医和农机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畜牧兽医和农机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担保、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全区农村综合改革,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负责指导全区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全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推动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组织拟订农业地方标准。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他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区种业振兴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渔业苗种、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区农业植物、畜禽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畜禽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区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区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全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指导推动农业对外合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信访维稳、安全生产、舆情防控等底线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