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TS0011212154541-1/2025-00470 文件类别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泰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泰山政办发〔2024〕9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12-30
泰山政办发〔2024〕9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4-12-30 信息来源: 泰山区人民政府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山政办发〔2024〕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泰山区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泰山政函〔2023〕20号)同时停止执行。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增强蓝天白云幸福感、获得感,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泰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三)预案体系

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和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广播电视台、区气象局、泰山供电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任指挥长。

(二)机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及市级预案总体要求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各生产企业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具体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市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预警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与预警解除及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当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1.预警响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发布区重污染天气相应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及要求进行。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应急响应时,区重污染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定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根据污染物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

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区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同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

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超过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市、区)、功能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环委会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应急工作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区应急指挥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各有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10日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10日前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管理,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区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

1.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舆情处置,正面引导舆论。

2.会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体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对接市公安局开展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工作。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

1.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工作经费。

2.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自然资源局

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

1.修订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

2.督促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

3.配合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指导和监督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4.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指导泰山区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指导徂徕镇、天宝镇、化马湾乡辖区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监督和指导泰城城区的建筑工程和市级管理范围外的市政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3.负责指导城市道路保洁、洒水等措施;负责落实道路保洁、洒水等措施。

4.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区交通运输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广播电视台

1.配合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 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2.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健康局

1.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2.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气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城市空 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泰山供电中心

1.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法依规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 配措施。

2.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农高区管委会

1.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2.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3.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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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视频解读:关于对《泰安市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解读

      专家解读:《泰安市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泰安市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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