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82K/2023-07165 文件类别 其他政策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泰山政字〔2023〕5号
有效性 失效 成文日期 2023-07-03
泰山政字〔2023〕5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3-07-03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泰山政字〔2023〕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区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泰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六条  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以街道(镇)所辖区域为基本单元(以下简称基本单元),将基本单元内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社区、村落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根据基本单元内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测算零售点承载量,泰山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合理布局规划单元内零售点承载量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最小市场单元内因城镇化建设而产生新居住区、商业小区或拆迁区;国家或地方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旅游景点,可依据实际情况增设零售点,原则上由泰山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不超过基本单元合理承载量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调整。

市场单元的合理承载量由泰山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本规定最小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限制,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按摊位数量每200个设置1个零售点,2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网吧、棋牌室、聊天室、酒吧、咖啡厅等)应当建有独立吸烟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本规定基本单元零售点承载量限制,不受间隔距离限制,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火车站(高铁动车站)每个候车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单侧高速服务区(含加油站)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部队、监狱、看守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等院校内部按人口总数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市场单元合理承载量和间隔距离限制:

(一)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烈士遗属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申办零售点的;

(二)城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营业面积超过150㎡的,街道(镇)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营业面积超过200㎡的(营业面积不包括套内办公区域和仓储区域),住宿及餐饮酒店营业面积1000㎡以上的;

(三)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其他有法律和政策扶持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烈士遗属申请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但申请人需提供三级以上合法有效残疾证、烈士证明书,仅享受一次照顾,且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性规定等不得放宽。每户家庭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并仅限本户人员经营。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品、燃气、农药、化肥、药品、油漆、香精香料、鞭炮等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二)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校门口可通行距离100米以内,经营场所位于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青少年和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和儿童教育培训机构、儿童之家、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

(三)经营场所为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母婴用品店等;

(四)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五)具有专属用途及无法满足监督检查要求的。如写字楼、楼梯间、工地工厂、单元门内、门禁小区等;

(六)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学生用品、办公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发美容、美甲纹身、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商品、通信器材、服装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务、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刻章、仪器仪表、照相馆、渔具店、农具农资、农畜养殖、鲜花绿植、回收寄售、洗浴婚介、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祭祀用品、礼品回收等;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及无人超市等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八)住宅、违章建筑场所、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九)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校门口可通行距离100米以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间隔距离”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最短可通行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通行距离”是指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最短可通行距离(进出口通道为校园大门、侧门、后门及应急通道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营业面积”是指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辅助的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如办公场所、仓库、储藏室、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营业面积无法确定的,由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第十七条  泰山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抗拒、欺骗、恐吓、阻碍等手段不执行本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零售点布局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规定中涉及的“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日。     


下载文字版:泰山政字【2023】5号(烟草制零).docx

下载图片版:泰山政字【2023】5号(烟草制零).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局长冯波兴关于《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简明问答:关于《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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