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48XU/2023-02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更新时间:2023-07-03 |
各街道(镇)、泰山经济开发区、农高区,各有关企业:
按照中共泰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配套细则》(泰委人组办发〔2022〕3号要求)和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泰山区2023上半年度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1、申请对象
(1)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首次到泰山区企业就业或首次创业的,且在泰山区辖区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40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博士、硕士研究生〕。
(2)2022年5月1日以后,首次到泰山区辖区企业就业创业,且在泰山区行政辖区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国内院校毕业生应同时具有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外院校毕业生需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下同),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
2、具体标准
(1)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照总购房款10%的标准核定购房补助金额,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购房补助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发放,期间离职及出售的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2)2022年5月1日以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分别发放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发放购房补助;毕业时已取得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参照全日制专科生标准发放购房补助。
3、相关规定:
(1)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首次到泰山区辖区企业就业创业的须已毕业且取得相应学历学位。首次就业的,所在企业须纳税关系及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泰山区且企业为其在省直、市直或泰山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初次创业的,须为企业第一大股东,到位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申请人员提交购房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完成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②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③每套房仅可享受一次购房补助政策,两人及以上联名购房的按申报人员中符合条件学历高一方享受政策。
(2)2022年5月1日以后,申请人到我区辖区首次就业的,是指申请对象与我区辖区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泰山区,含中央、省属驻泰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到我区辖区首次创业的人员,应有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购房补贴以申请购房补助时的学历为准,购房补贴发放后学历发生变化(提高)的人员,不再补充发放。申请人员提交购房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2022年5月1日以后在泰山区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符合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申报前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完成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在申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②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③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仅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④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补贴,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仅为夫妻共有。
(3)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4)购房补贴,同一人员仅限申领一次。
三、申请材料
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在国外取得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单位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创业人员提供);《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相关证件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间
1、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填报《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一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本人符合条件的仅提供本人相关材料,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提供双方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汇总后将材料报送至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号窗口(联系电话:0538-8629527)。
个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或提交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申报时间: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25日
2、审核。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社保、学历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市级人社部门汇总。
审核上报时间:2023年7月27日—2023年7月28日
3、协同审查。
(1)2022年5月1日前的申请人员,由区级人社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协同审查,对申请人在房产信息真实性、唯一性进行审查。
(2)2022年5月1日后的申请人员,由市级人社部门将汇总的人才申请表及相关信息转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协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在泰安房产信息真实性、唯一性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购房为在泰安市内首次购房,审查结束后,将所有人选房产信息情况反馈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二次核对,形成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
4、公示。2022年5月1日前符合条件人员由区级人社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2022年5月1日后符合条件人员由市级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分别报本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备案。市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将补助发放人才名单发文公布,并将发文文件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文件名单对享受购房补助的房屋,办理“三年内不得出售”的限制。
6、资金拨付。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备案符合条件人员补助资金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级人社部门,区级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享受补贴的人才所在企业财务账户。企业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权利限制
符合申请条件且已收到购房补助的申请人,原则上自购房补助收到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售、撤销享受补助的新购住房。确需出售享受补助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房产交易前(办理或变更不动产登记、网签登记前),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到区级人社部门领取《购房补助退回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所享受的购房补助资金原额返还区级人社部门账户,同时提供资金转账证明及申请表。
2、区级人社部门确认资金返还后,将人员信息反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相关人员解除房产交易限制。退回资金根据区财政部门要求按程序予以退回或作为下一轮购房补贴重新发放。
3、区级人社部门将人员信息反馈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同步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依据反馈信息解除限制,根据申请人需求办理转移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泰山区人社局会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8-8629527、0538-8333092
附件:1.2023年上半年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docx
3.2023年上半年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贴汇总表.docx
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