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S0011212154541-1/2023-07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泰山区人社局张辉局长关于《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 | 更新时间:2023-11-06 |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同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求各地市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发布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政字〔2023〕62号)。
三、出台目的
政府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低收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社会公平。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五、调整情况
全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010元,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全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元调整为2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解读人及职务:张辉 泰安市泰山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两新”工委书记,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电话解答咨询:8223109
现场解答咨询:泰安市泰山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管理科
地址:东岳大街16号泰山区人社局2楼劳动关系管理科
相关文件:泰山政字〔2023〕9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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