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S0011212154541-1/2022-07013 | 文件类别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 | 泰山政办字〔2022〕1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13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2-09-13 | 信息来源: 泰山区人民政府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泰安农高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泰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建房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全区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任务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6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建立排查底数和隐患问题清单两本台账,边排查边录入边整治;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要求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覆盖全区行政区域内街道镇所有自建房,对全区所有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整治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等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
1.排查初判。以村居为单位,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户检查,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街道镇、园区对照辖区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区级汇总,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区级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由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阶段(2024年6月20日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12月20日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相关部门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街道镇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街道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对全区自建房排查整治坚持区级统筹、部门分工负责、街道镇、园区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街道镇、园区也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特别要落实街道镇属地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工作实效。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自纠自改。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机构和在泰山区注册的体育类协会、民非的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权限职责,做好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库区、区城市建成区以外河道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自建房执法工作。国资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统筹推进实施。依据《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本实施方案,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全区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
(五)严格督导检查。各街道镇、园区领导小组要建立包保督导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区级成立8个督导检查组对各街道镇、园区开展进驻式督导检查。
(六)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各街道镇、园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22年9月20日前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周鹏飞
副组长:房宝玉 朱晓亮
成 员:孙一国 区政府办公室
宋洪锦 区委宣传部
褚玉强 区委统战部
郭宗波 区发展和改革局
周 栋 区教育和体育局
于继锋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李惠清 区民政局
张 力 区司法局
武永明 区财政局
杨正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陈学刚 区自然资源局
吴广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洪柱 区交通运输局
李永荣 区水利局
张允峰 区农业农村局
周 涛 区商务局
赵刚平 区文化和旅游局
杨卫兵 区卫生健康局
宋利民 区应急管理局
倪新杰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丁大伟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高 磊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任成军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杨庆国 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魏 伟 区消防救援大队
于龙生 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吴广庆、宋利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于龙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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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泰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李安强关于《泰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简明问答)关于《泰山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问题解答
(政策问答平台)对我区自建房排查后如何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