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82K/2021-06720 文件类别 改革创新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泰山政办发〔2021〕8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8-25
泰山政办发〔2021〕8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1-08-25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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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政办发〔2021〕8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泰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泰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山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失信主体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奖励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包括: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授权发明专利“大户”资助;地理标志(商标和保护产品)资助;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资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等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等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

第七条  知识产权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标准

第八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1.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资助。对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企业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个人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授权发明专利“大户”资助。年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企业(含3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助;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含5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助;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含10件)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4.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5万元资助;

5.对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标准

1.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每个企业资助2万元;

2.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对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在泰山区落地并转化实施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项目,给予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的配套资金扶持;

3.专利导航项目。对首次开展专利导航的企业,在完成专利导航项目后,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入选泰安市高价值培育中心的企事业单位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标准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被认定申请人工作经费20万元;

3.对全区专利代理质量高、服务诚信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对促进全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1.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初核、汇总有关申请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兑付资金;

3.资金每年兑现一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信用负面清单。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或个人,两年内取消其区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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