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泰山区外商投诉工作机构
泰山区商务局(外商投资服务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具体处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泰山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泰山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区商务局认为可以由区级外商投诉机构处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泰山区商务局(外商投资服务科)0538-8629579
传真:0538-8222017
投诉工作邮箱:tsq1900@163.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明堂路59号泰山科技文化产业园南楼309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事项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泰山区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泰山区有关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 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进行书写);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泰山区商务局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泰山区商务局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泰山区商务局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泰山区商务局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泰山区商务局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泰山区商务局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二)投诉人义务
泰山区商务局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泰山区商务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泰山区商务局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出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泰山区商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