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82K/2021-07624 文件类别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泰山政办字〔2021〕15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11-01
泰山政办字〔2021〕15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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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武永明关于《泰安市泰山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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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政办字〔2021〕15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泰山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泰安市泰山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字〔2021〕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加强种植养殖源头管控,强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全过程监管,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健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动全区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向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坚持预防在先,强化种植养殖源头监管

1.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全面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2.严格农业投入品管控。实施全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一张图”工程,地图数据向社会公开,每半年对全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1次检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控种养环节用药安全。健全农药追溯系统,加强安全用药培训,强化对蔬菜、畜禽、水产品等重点产业生产主体的巡查,实现重点生产节点检查全到位。到“十四五”末,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基本实现信用化管理。(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监管。2021年底前,重金属超标点位周边排放企业现场排查率达到100%;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十四五”期间,实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动态化管理,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负责)

(二)严控关键环节,强化过程监管

1.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到“十四五”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全覆盖,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推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落实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建立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场名录,每季度至少全覆盖检查1次。(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收购运输贮存环节安全监管。建立协作机制,强化田头市场管理,聚焦蒜薹、生姜等重点农产品,依法查处违法使用保鲜剂等行为。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拟入市的活鱼及运输用水每月抽检1次药残。依法查处将食用农产品、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等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监管。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三标”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通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年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考覆盖率达到10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4.加强餐饮加工制作监管。年底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部纳入“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持证餐饮单位风险等级评定率达到100%,高风险等级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每年开展1次检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食品小作坊排查整治。督促食品小作坊依法依规生产,全面落实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场所清洁、原料查验、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六项要求,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

1.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试行品类生产主体覆盖率达到100%,鼓励试行生产主体自行或委托检测后出具合格证,严厉打击虚假开具等行为。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信息化管理。无达标合格证(产地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须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开展“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检验”行动,督促企业全部建立“三标”管理制度,列出全部产品的执行标准清单,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亮出执行标准,确保公示率达100%。将自查和风险排查相结合,督促企业列出危害点清单和整改措施,并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确保企业自查率达100%。组织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抽查考核,确保抽考覆盖率达100%。(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3.严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管理。2021年底前,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驻场监管、‘快检+互联网’、月抽检、扫码追溯、半年检查”五项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每月对场内全部品种进行1次检验,每周对高风险品种进行1次检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4.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建立食用农产品、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清单,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外卖封签,规范配送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5.严格进出口食品监管。严格实施进口食品抽检检测,强化对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处置。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疫要求,实现全程追溯。开展“一品一策、一企一策”帮扶活动,推动食用农产品获得更多国际市场准入资格。(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处理体系

1.开展专项整治。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按照“一年全域摸排、破题布局,二年打防并重、凸显成效,三年建章立制、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成立区工作组,厘清本地主要治理品种,建立重点品种生产主体目录(含小农户),统筹国家、省、市检测计划,加大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农批市场快检工作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监督抽检。对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计划统筹管理机制,消灭监管盲区。每年全区开展食用农产品定量检测量达到1.5批次/千人,省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达到1.3%以上,加大食用农产品(不含农资)质量安全案件查办力度。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其种植养殖者产品采取严控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复检快速通道。“十四五”期间,区级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保持3批次/千人·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品追溯体系建设。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加快县级追溯平台与省级追溯平台的对接。到“十四五”末,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实现全程信息化追溯。(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跨部门同级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通报至同级责任单位,接到通报的单位处置完毕后1个月内进行反馈,确保形成监管闭环。(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执法行刑衔接。对故意实施、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导致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溯源中断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监管部门发现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和违法生产经营肉类及其制品行为的,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关部门依据举报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开展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积极发挥区食药安委、食药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加大规划制定、力量配备等保障力度,整合检测资源,切实抓好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建立创建长效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责有效落实。推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五有”(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六落地”(任务目标落地、岗位责任落地、巡查制度落地、检测筛查落地、宣传培训落地、应对处置落地)建设标准全达标,实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网格化管理。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基层所规范化建设,设施装备配备达到省食品安全市县建设“十个一”标准,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及网格员(协管员)队伍建设,推动基层所硬件提质、治理提效、形象提升。(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经营者公开承诺,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和相关记录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考评指导。区食药安办要落实通报会商、数据共享、专项协作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适时组织开展对各街道镇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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