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82K/2020-10566 文件类别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泰山政办发〔2020〕13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9-18
泰山政办发〔2020〕13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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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山政办发〔2020〕1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促进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区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普惠优先,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2020年,全区建成至少1家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3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每个街道镇都要建成一家标准规范的示范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及公休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

2.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家庭指导。以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端”等平台,广泛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组建专家咨询团队,编撰发放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科普读物。鼓励各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入户指导、照护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

3.做好婴幼儿家庭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挥好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和队伍作用,加强婴幼儿家庭上门访视服务,提供产妇健康和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家庭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能力。依托妇幼保健、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4.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积极推进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各街道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大力发展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各级政府可探索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7.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者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要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

8.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妇幼保健、医疗机构等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探索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9.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要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

(四)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0.规范登记备案。区行政审批局要为举办盈利性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一次办好”服务。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备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规范运行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网上备案和信息查询服务。

11.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对所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应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应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12.夯实安全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托育服务。

13.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街道镇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

三、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做实、做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合力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发挥基层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宣传、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夯实人才保障。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托育员、保育员、保健员等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发给学业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开展管理评估。要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情况、托育服务机构举办和服务质量全过程管理。要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措施,对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用药安全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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