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6366XL/2020-102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有效性

泰安市泰山区国资局孙一国局长对《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12-04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章程,促进监管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5条,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企业章程:

(一)设立新的企业;

(二)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三)其他应当制定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六条 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区国资局制定或由区国资局授权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区国资局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区国资局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企业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其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第十条 企业章程的制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由公司筹建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后,报区国资局;

(二)区国资局召集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章程草案;

(三)对区国资局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区国资局印发新的章程文本;国有控股公司及区国资局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由出资人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的章程正式文本,由董事会报区国资局。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章程的制订者应当及时修改企业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不一致;

(三)区国资局或者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四)发生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关于《办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说明

《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解读人:孙一国(区国资局党委书记、局长)解读联系人:张文力   联系电话:0538-8260618

相关文件:(有效)泰山国资字〔2020〕34号  关于印发《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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