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MB286366XL/2020-102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泰安市泰山区国资局孙一国局长对《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更新时间:2020-12-04 |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泰安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1条,
第六条 企业应制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重大资产标准及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章程中明确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企业重大资产,原则上按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不超过本企业资产总额的1%为标准确定,最低为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也作为重大资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企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拟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指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关于国有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资产转让
《办法》第二十条,国有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人:孙一国(区国资局党委书记、局长)解读联系人:张文力 联系电话:0538-8260618
相关文件:(有效)泰山国资字〔2020〕33号 关于印发《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