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583/2020-10848 文件类别 其他政策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泰山国资字〔2020〕33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11-19
(有效)泰山国资字〔2020〕33号 关于印发《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0-11-19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各区属国有企业:

《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区国资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01119

 

 

 

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泰安市市属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出资人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区属国有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安排下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指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将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生产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债权。

第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法人财产权的资产属性,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经营自主的原则,满足企业资源整合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实现资产有效运营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区国资局负责企业的资产转让监督管理,企业负责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管理,定期向区国资局报告资产转让情况。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企业应制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重大资产标准及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章程中明确重大资产转让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企业重大资产,原则上按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不超过本企业资产总额的1%为标准确定,最低为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也作为重大资产管理。

第八条  企业资产转让基本工作程序:

(一)拟转让资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说明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转让方式、定价依据、付款方式等;

(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转让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三)报经企业董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核批准;

(四)根据决策机构的决定,规范履行转让程序,实施资产转让;

(五)资产转让完成后,及时调整账务,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章  转让要求

 

第九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企业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资产及转让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应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拟转让资产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公开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企业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转让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资产转让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国资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资产转让总体情况及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等,并同时填报《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附件)。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报废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拟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处置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国有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2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19日。现行企业资产转让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附件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转让方

名称

资产

名称

批准机构和文号

评估备案编号

转让  方式

公开转让机构

账面

原值

账面

净值

评估值

挂牌

价格

转让

价格

受让方

名称

转让完成时间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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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泰安市泰山区国资局孙一国局长对《泰山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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