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1-00061 | 文件类别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泰山政发〔2020〕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0-22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 2020-10-22 | 信息来源: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泰山政发〔2020〕12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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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政发〔2020〕12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44次(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区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在职副县级干部、区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区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部队等负责同志和法律顾问、利益相关方列席。
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议题
五、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区级预算和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四)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六)研究议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区长确定。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镇政府、功能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六、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
七、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进行充分酝酿,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县市区的经验做法,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对决策方案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会议议题材料应当由区司法局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五)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其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协调。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政策性文件,会前应送区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区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表彰奖励等事宜的,在议题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之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章 运转程序
八、区政府办公室每月对拟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进行调度和汇总,并形成初步计划表,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没有列入初步计划表的,原则上当月不安排上会。
九、议题申报材料由主办部门向区政府提报,须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突出、建议明确。
(一)议题申报材料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申报材料一般由汇报稿、议题材料等组成。
(二)汇报稿应主题鲜明、简明扼要。一般应包括上会的必要性(制定的背景)、起草和审查过程、起草依据和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实施建议这四要素。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汇报稿不超过2500字。
(三)议题材料主要包括议题审批表、会签说明及部门会签复印件、列席单位名单、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会签说明应包括议题材料会签过程、意见采纳情况,加盖部门、单位印章,逐条列出各部门、单位所提意见和采纳情况。建议列席单位应为议题涉及的主要部门、单位,一般不超过7个。拟定密级和涉密期限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十、议题申报材料未及时报送的,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的,会前不临时安排上会。
十一、建立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单位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材料应当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从内容、程序、格式、文字、政策法规等五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签批后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的议题,提前7个工作日交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批。
(三)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批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是否上会。
十二、建立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质量责任制和审核制度。提交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议题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对提报的议题认真研究并把关。所有议题在上常务会前均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其中,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可先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研究,对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的议题,需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他议题,可由区政府办公室分工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十三、根据领导工作安排和议题运转情况、紧要程度,区政府办公室起草区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意见,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十四、议题材料由提报部门负责核稿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按区政府办公室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会前3个工作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将议题材料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审阅。对核稿后仍需大篇幅改动的,不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十五、推进区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议题材料电子化。
第四章 会议召开
十六、区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发会议通知,及时汇总报名情况,提前1个工作日将与会人员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十七、召开会议时,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内容后,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补充说明有关情况,与会部门负责同志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与会区政府领导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议题相关材料,准备会议发言,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水平。
十八、区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请假;区政府部门、单位和街道镇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二十、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议题主办单位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列席,其他与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十一、与会人员参加会议时,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将录音、录像设备带入会场;会议期间不能随意离开会议室。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须按要求退回;对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六章 宣传报道
二十二、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和密级,区政府办公室确定公开报道的议题,审核新闻通稿,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后进行报道。
二十三、对公开报道的议题,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主办单位负责进行深度解读。
第七章 会议落实
二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后,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下发确定事项通知,明确落实时限、落实要求等。
二十五、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区政府督查室。
二十六、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调度落实情况,建立并定期更新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台账。
二十七、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需要修改的,由主办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不需要修改的,报区委办公室、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十九、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