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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山政发〔2020〕12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20-10-22

关于泰山政发〔2020〕12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区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二、文件出台依据

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

三、文件出台目的

明确常务会议的各项程序程序,包括会议议题、运转程序、会议召开、会议纪律、宣传报道、会议落实。

  1. 文件的主要内容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区级预算和预备费安排等重要事项;(三)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四)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五)研究区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六)研究议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七)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五、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在职副县级干部、区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区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部队等负责同志和法律顾问、利益相关方列席。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相关文件:泰山政发〔2020〕12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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