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82K/2021-00056 文件类别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泰山政发〔2020〕11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10-22
泰山政发〔2020〕11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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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已经本届政府第44次(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三)区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贯彻落实上级改革发展决策的具体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行使决策权。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区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或区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副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街道、镇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同意并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同意并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同意并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区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查研究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附有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对涉及面较广、实验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先行拟定试点性决策方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通过区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个工作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合理数量的参加人,并保证参加人的代表性。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六)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众意见应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或者进行书面咨询。

参加论证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

第二十条  决策咨询专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事项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

(四)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一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

(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决策咨询专家、咨询机构应出具签名或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经济或法律纠纷、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行进行,也可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

(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六)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七)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决策方案风险评估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六)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较小、较大和重大四个风险等级;

(七)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在合法性初审意见书中就专业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的适用作出重点说明。

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公函;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起草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区司法局发现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补送。承办单位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三十条  区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三十一条  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  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研究。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同意。

第三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申报程序,将决策方案提交区政府审议。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审议时,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会议议题申报单;

(二)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审议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认为材料齐备的,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材料不齐备的,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情况;

(二)区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区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就决策方案作出的决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区长签发实施,或授权区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发布实施。

(二)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再审议。

(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区长签发实施,或授权区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发布实施;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审议决定。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暂缓期间,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长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四十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自区政府作出决策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一节  决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执行任务及其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的具体执行要求、工作时限等。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事项和责任等,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

决策执行配合单位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单位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决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属于全年以上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情况,区政府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区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  建立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是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构,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为1年,不得长于2年。

第四十八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九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订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开展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十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三节  决策监督

第五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决策拟制、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区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和执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作出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区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单位应对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并将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作出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严格追究决策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拒绝、拖延执行决策,不全面、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四)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决策作出、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不履行合同约定,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街道镇,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

2、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定

3、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4、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5、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6、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7、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8、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9、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

 

附件1

 

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范围和量化标准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一)本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区域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一)编制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新增加且使用政府性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涉及资产价值(原价)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旧、置换等);

2.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区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总股本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5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七、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件2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

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10日,持区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表,将相关材料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应当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四条 需要区政府决策的紧急事项, 区司法局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并提出审查建议。审查建议为一般决策的紧急事项,直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查建议为重大行政决策的紧急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五条 经研究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后3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各流程的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部署。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在签发前转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应当在3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日”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八条 各街道、镇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司法局负责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督查机关负责对议题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决策目录应按照要求,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实施部门、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时间计划、履行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政府应当按照《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第七条 区司法局可根据党委全委会、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会议确定的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初步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事项范围,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区司法局提出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

  第八条 区司法局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并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就目录中的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征询各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征询意见完毕后,应及时将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公示。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

  决策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组织实施部门沟通衔接,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订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10日,按照《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要求,向区司法局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开。

  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征求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反映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征求区司法局意见后,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核减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政府督查机关应当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文件有效期届满,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4

 

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区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市授权区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区司法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的具体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区司法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决策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决策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备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第九条  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关单位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区司法局意见的,区司法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说明(包括背景资料、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备选方案以及其他县市区类似情形的做法);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听取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五)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六)依法进行公示、听证的,提供公示、听证相关书面记录;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九)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

(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限期补送。

需要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司法局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服内。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4.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2、3、4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对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3.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审查完成后,根据情况向区政府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区政府裁决;

(四)决策方案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块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议不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五)决策方案超越区政府法定权限的,建议不提交区政府会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司法局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相关政府法顾问或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专业背景知识的专家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査工作的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守保密纪律,相关资料、信息等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的行政决策程序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区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行政活动。

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意见人或建议人。

公众参与的组织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第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二)召开座谈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的。

第十一条 公众要求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听证理由。

对于听证申请,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决定不予组织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应当向听证参加人书面反馈。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依法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十五条 在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区政府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未组织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六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影响;(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

参加论证会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

第八条 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二)确定论证专家;(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行政活动。

未经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评估。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的背景、目的;(二)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三)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五)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六)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七)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需要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邀请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措施;(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调查对象,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情况,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二)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三)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反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是否有连续性;实施方案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等。(五)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决策事项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对可能存在或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及可能引发的较大不稳定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等。(六)提出决策建议。按照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对风险等级是较大风险或重大风险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策行为,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决策依据;(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情况报告;(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可以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应当提请区长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暂不能提交区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

决策方案经区长决定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凡无特殊保密要求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送达会议参加人员。

第六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根据决策事项,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政协的意见;可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包括起草和协调过程、法律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举行听证、决策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并宣读决策方案;(二)区司法局作合法性审查说明;(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四)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发表意见;(五)区长发表意见。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区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出台前依法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十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

评  估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决策,推进科学决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的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决策机关决定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评估时,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

参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决策执行机关负责决策实施情况评估的具体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评估的期限应当根据决策实施时限确定,一般为决策实施后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决策执行机关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七)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九)决策执行中出现的失误或造成的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的建议;(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收集整理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形成初步结论;(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评审;(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三)合理性评估。决策实施过程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五)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作出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六)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七)对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通过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二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决策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各街道镇,区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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