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1-000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关于泰山政发〔2020〕11号《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20-10-22 |
关于泰山政发〔2020〕11号《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泰安市泰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
二、文件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4、《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三、文件出台目的
一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与监督。包括决策执行、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决策监督。
文件的主要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程序。
五、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区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行使决策权。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区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或区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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