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政办字〔2019〕13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19-06-17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泰山政办字〔2019〕13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的梳理工作,编制制发主体清单并在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各部门拟列入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要在6月20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本部门制发主体及依据(详见附件),制发主体包括部门机关、本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以及本部门管理机构,主体依据包括赋予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确定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三定”规定的名称、文号和印发时间,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统一公布。
二、明确合法性审核范围
各街道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等,均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审核主体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区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街道镇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本级审核机构。
四、严格审核标准
各街道镇,区政府各部门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下列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同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五、规范审核程序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区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司法局。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全部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起草部门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的,区政府办公室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审核。起草部门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审核的,区司法局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起草部门报送需紧急审核的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各各街道镇,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
各街道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制发主体清理联系人:吕娟娟; 联系电话(传真):8226116
邮箱:tsqfzj@163.com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 主体名称 | 主体依据(可另附页) |
填报注意事项:
一、主体名称需填全称;
二、主体依据按照“1.我区‘三定’规定(名称、文号及印发时间)赋予本部门XX管理职能;2.XX法律法规赋予本部门XX职能……”的格式填写;
三、填表单位的位置加盖本部门公章。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
相关解读: 关于泰山政办字〔2019〕13号泰山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