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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山政办字〔2019〕13号泰山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通知的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19-06-17 |
关于泰山政办字〔2019〕13号泰山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通知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3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制发该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是能够本单位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包括部门机关、本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以及本部门管理机构。主体依据包括赋予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确定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三定”规定的名称、文号和印发时间,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明确合法性审核范围。各街道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等,均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相关文件:泰山政办字〔2019〕13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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