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S0011212154541-1/2023-0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关于《泰安市泰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 | 更新时间:2019-05-20 |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泰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号)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31号)
三、出台目的
加强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重要举措
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转让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5章2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决策依据、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进行定义和明确。
为规范泰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房产出租审批管理。对房产出租的审批规定、审批权限、出租条件以及出租方式、交易作出明确和规定。
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实行审批制度,原则上按照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能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符合对外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3.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对于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
房产出租收入应按自然年度、合同规定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对房产出租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关工作要求做出明确和规定。
财政、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参与招租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5.附则。本办法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指定本单位房产出租具体实施办法。其中,纳入区政府统一规划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房产暂不适用本办法。
六、注意事项/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有效期等
(文末)解读单位:泰安市泰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及职务: 孙一国(区国资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38-8515349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现泰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件:(失效)泰山国资字〔2019〕20号泰安市泰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