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政办字〔2019〕26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19-11-19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区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6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确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1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泰山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825元。照料护理标准参照2019年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泰山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840元。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街道镇、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和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根据通知精神,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要重点加强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的管理,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农村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建立特困人员管理台账。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全部拨付敬老院统一使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可由区级民政部门或街道镇统筹使用或负责委托向社会购买护理服务。能准确表达意愿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护理人员,由街道镇、社区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服务的个人或机构签订多方协议。每年10月底前,由街道镇根据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情况,经服务质量评价后向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个人或机构支付适当的护理费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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