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政办发〔2019〕7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19-10-18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泰山政办发〔2019〕7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区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就落实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8〕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
二、任务目标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原则,建立全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
三、具体任务
凡符合收治条件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社会救助渠道为其缴纳或资助有关保险费用。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患者,在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医疗救助及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区、街道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负担解决,实现免费救治。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形,不进行免费救治:1.患者病情经医院评估达到出院标准,而监护人不接患者出院,继续住院产生费用的;2.监护人不及时缴纳参保费,导致医保不能报销的;3.不缴纳患者住院期间伙食费等费用的。
四、有关要求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故意延长患者住院时间或提高患者住院期间费用,应定期将收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的患者的诊断、治疗费用等有关凭证报区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对违反医保等相关政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结果,按时将费用拨付有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相关解读:关于泰山政办发〔2019〕7号《关于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工作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