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15M/2025-021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明白纸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 更新时间:2025-06-05 |
一、城乡低保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2.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3.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低保标准及补助水平
自2024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98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7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