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15M/2025-021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有效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明白纸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5-06-05


一、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膳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咨询电话:

泰山区社会救助科:5362168

财源街道民政办:  8292226

岱庙街道民政办:  6285175

泰前街道民政办:  6212592

上高街道民政办:  6110006

徐家楼街道民政办:5366121

省庄镇民政办:    8541081

邱家店镇民政办:  8661323

徂徕镇民政办:    8651019

天宝镇民政办:    5357822

化马湾乡民政办:  864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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