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TS0011212154541-1/2025-01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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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视频解读)关于《泰安市泰山区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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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及职务: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张伟国


一、制定背景

泰山区于2016年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做好我区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环办监测函〔2022〕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决策依据

《“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

三、出台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泰山区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部门职责,发挥上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积极作用,保障县域评价各项任务顺利进行,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及高质量发展。

四、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一)组织机构。根据《中共泰安市泰山区委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议事协调机构精简规范方案〉的通知》(泰山发〔2024〕13号),泰安市泰山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再保留,其职能并入泰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区长、分工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部门(单位)根据环办监测函〔2022〕30号文件要求和各自的“三定”职责,认领需提报的各项指标,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提报工作。

(二)材料报送要求。材料内容包括各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涉及到的有关文件、数据;有关生态项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材料报送分为两个阶段,一般10月中旬完成生态环境支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产业占比、化肥农药施用量和利用率等指标项目的填报,11月中旬完成其他所有项目指标的填报。提报材料的部门(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认领指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组织架构。区主要领导牵头泰山区县域评价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日常工作和材料收集提报,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承担办公室职责,及时根据人事变动进行人员调整。

(三)强化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单位)需要认识到此项工作对于泰山区落实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做到压实工作责任,补齐短板弱项,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六、名词解释

三线一单: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强化国土空间环境管控、推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化肥、农药、地膜等化学投入品不合理使用,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处理不及时或不当,所产生的氮、磷、有机质等营养物质,在降雨和地形的共同驱动下,以地表、地下径流和土壤侵蚀为载体,在土壤中过量累积或进入受纳水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按照《大气法》要求,当空气质量恶化到一定程度时,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在地方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涉气重点行业均应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减排。


相关文件:泰山政办发〔2025〕2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202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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