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TS0011212154541-1/2025-000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会议议题解读 |
(2025年第一次常务会)会议议题解读:《泰山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山区人民政府 | 更新时间:2025-01-03 |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增设电梯的需求和愿望日益强烈。《泰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发布实施以来,我区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务不断增多,在项目申报和审查等环节,部分政策条款需要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特起草《泰山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泰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建字〔2024〕5号)《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泰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的通知》(泰建字〔2024〕1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起草过程
本方案对照参考市级实施方案,增加项目申报及审查等部分需要明确的条款,形成初稿后,向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各街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重点采纳了绿化占用、项目审查等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方案》适用范围为泰山区行政区域。
(二)明确业主表决规则。《方案》要求增设电梯前要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将“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作为项目启动实施的前提条件。
(三)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一是明确了资质要求。《方案》规定增设电梯应当委托有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二是明确了监管单位。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三是加强了事前管理。安装电梯前需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并对电梯进行检验。四是明确了竣工验收主体。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四)拓宽资金筹集方式。《方案》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有业主共同出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房改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社会投资等5种资金筹集方式。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精简了建设手续。《方案》取消了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审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的要求。二是减免了部分费用。不需补缴容积率增加部分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五、优化举措
本方案在市级实施方案基础上加以完善,主要优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第四条实施程序的签订协议条款中,明确初步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并重点强调“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如确需占用,必须满足《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同时可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协调,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周边统筹解决,补植同面积绿地作为公共绿地。”
(二)在第四条实施程序的公示条款中,明确“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残疾人、失能人员、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在调解时应当予以优先照顾,充分考虑三种特殊人员的便利需求,尽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三)在第四条实施程序的项目申报及审查条款中,明确申报后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