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MB28575509/2024-036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泰安市医疗救助申报指南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 更新时间:2024-09-26 |
一、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申请医疗救助,应在住院结算后3个月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各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提出申请:
本地就医(1)患者身份证;(2)患者社保卡(若无,可提供本人其他银行卡);(3)结算单。
异地就医(1)患者身份证;(2)患者社保卡(若无,可提供本人其他银行卡);(3)结算单;(4)发票;(5)费用明细清单;(6)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
(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申报材料报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复核。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异议的区医疗保障局拨付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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