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MB28575509/2024-038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救助标准
有效性

2024年泰安市医疗救助标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4-08-03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标准

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给予居民参保一档标准全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居民参保二档标准的50%定额资助。

三、分类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一)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住院费用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特困人员、按照100%比例,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边缘易致贫、脱贫不稳定、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2万元。

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按照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认定办法执行。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大额)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五、苯丙酮尿酸症救助

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基金范围。对18岁及以下患者相关费用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对18岁及以上患者相关费用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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