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4-07-09 发布单位: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所属事项:企业服务

根据《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可知,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人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申请人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必须全部同意,有任何一位利害关系业主不同意,也是不能将住宅作为公司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包括了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外的业主如果主张自己也有利害关系的,应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还需要注意不得利用住宅从事娱乐、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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