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004941920725/2023-029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实验学校 | 组配分类 | 规章制度 |
泰安市实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安市实验学校 | 更新时间:2024-07-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推进科学发展与保障资金供给、提高办学质量与增加办学效益、提高服务水平与加强资金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科学使用资金;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并对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校长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行使有关职权,并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财务科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会计主管是会计业务的责任人。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受相关法律保护。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学校成立审计小组,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进一步明确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约机制。
第二章 收费
第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务科按规定程序收费。
第八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准自行确定收费项目,不准搭车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准自收自支或设立“小金库”,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全额没收外,按新《会计法》的规定,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要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班代学校收取的费用,如作业本费、课本费等,都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收齐上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截留、暂存,更不准自行开支。
第三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要反映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编制,既要打足,又要稳健,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支出预算首先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报表,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并进行财务分析。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循真实、全面、及时、完整的原则,做到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表一致、报送及时。
(二)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范围、审批责任、审批权限。
(一)对于重大经济事项或大额资金的使用,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学校购置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图书资料,或实施工程建设,采购服务项目,凡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三)支付结算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供能够说明该项支出合法、合理的文件、审批报告或有关合同,应审批未审批的或已经提报但未经批准的事项,不能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教学、办公、生活服务等数量小、价格偏低,并不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内的物资购置,要货比三家,比价比质采购。有关处室提出申请,经过物资总管理员核实确认需要购置的,由总务处在市场调查和征求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告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设备物资购置后,要经过保管人员验收登记入库,出具验收证明,方可办理签字报销手续,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加强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支出报销规定。
各类支出事项必须按照预算批准的开支范围、项目和标准,据实结算。支出事项一旦完成要尽快结算,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报销;当年的支出事项,应当于年终结账前报销。
(一)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附被接待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接待清单包括被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二)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应附会议通知、《经费支出预算审批表》、实际参会人员签到簿、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并附费用原始清单)。
(三)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会议或活动通知、《经费支出预算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要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报教育、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财产总管理员直接负责,部门财产管理员具体管理各部门的定资产。财务在总帐上设置“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两个科目进行核算,财产总管理员按照资产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设置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等,全面掌握学校各种财产的信息。财产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每学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并写出详细检查报告。会计人员、财产总管理员每年末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第六章 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资金必须纳入会计统一管理,在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及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等业务,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严格空白支票管理采取支票和印鉴分人管理的办法,签发支票要手续完备,既要以合法和签字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并且经手人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字。支票签发后,若发生丢失,造成经济损失,概由经办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科应该按照开户银行和存款类别,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月终时,出纳员要将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
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遵守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坚持钱、帐分管,学校一切现金收付业务,一律由财务科出纳员办理,实行管帐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帐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办理任何现金收付业务,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出纳员对当天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财务科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节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月终,“现金日记帐”的余额与总帐的“现金”余额核对相符,做到帐帐相符。
第七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往来款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必须控制往来款项的额度和收回时间。
财务科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收和结算,使往来款项及时、足额收回,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或损失。对个人借款,采取“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措施,以催收和缩短占用时间。
第二十八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 会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新《会计法》,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全校财务工作依法负有重要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要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要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牢固树立为教育、教学和为师生服务的思想。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要认真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敢于抵制各种违纪和违法行为,有权依法拒绝各种不合法的开支,保证会计核算,会计资料和会计帐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经费开支审批与报销流程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报销各类单据都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经主管会计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手续完备性合格签字后,再按规定集中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查签字,最后由校长签批,否则财务不准报销。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标准审查,凡漏审或审查不严,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