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3709000043467624/2024-037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组配分类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有效性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港澳居民居住证管理服务指南(20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更新时间:2024-07-01

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居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提供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地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并现场采集照片和指纹及相关信息。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一)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户政服务大厅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相关材料或台港澳办出具的证明;

3.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限未满十六周岁申领的)。

(二)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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