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3709000043467624/2024-037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组配分类 迁移登记
有效性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迁移登记服务指南(20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更新时间:2024-07-01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第一章    户口迁入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灭失的地址、不存在房屋的地址、房屋权属不明晰的地址或者暂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不受理户口迁入。对人户不一致的,可暂不受理户口迁入,建议申请人到房屋产权所属地派出所申报。

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不再开具纸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一、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限城镇地区)

父母将户口迁移至成年子女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三、子女投靠父母(限城镇地区)

子女将户口迁移至父母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  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4.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岳父母)。

四、按投靠途径落户

在城镇地区投靠近亲属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其近亲属可自愿选择随迁。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外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同意投靠声明;

(2)亲属关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五、收(寄)养迁移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被收(寄)养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4.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六、居住落户

(1)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近亲属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供其居住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其近亲属可自愿选择随迁。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外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③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限近亲属提供房屋供其居住落户);

④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七、畅通入乡返乡落户通道

1.在农村地区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在原籍农村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可在房屋处落户;无所有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可在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动产证书;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4)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

2.在农村实际居住、就业创业的原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申请回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在原籍农村或就业创业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可在房屋处落户;无所有权或使用权房屋的,可在就业创业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毕业证、退役证件;

(3)户口从返乡农村迁出或注销的相关证据材料;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5)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限在农村实际居住)、就业单位劳动合同(限在本村内注册企业就业)、创业地工商营业执照(限自主创业)。

3.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户口由农村迁往学校集体户的,在就读或毕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原籍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学生证(限就读)、毕业证(限毕业);

(2)户口迁移证(限就读省外院校)、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常住人口登记卡;

(3)原迁出家庭户口簿。

4.符合未婚子女(含离异)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夫妻相互投靠的,户籍在城镇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限离异);

(2)亲属关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5.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婚姻状况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济独立、已分家析产的,并具有相对独立居住、生活空间的居民,申请单独立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离婚)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件、拟立户作为“权利人”或“共有人”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不动产权证、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分家析产书面协议等能够证实独立居住的材料

八、租房落户

租赁经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住房、租赁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或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其近亲属可自愿选择随迁。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可在租赁房屋处落户,或在租赁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外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②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③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声明(限落户租赁房屋);

④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九、灵活就业迁入

对已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城镇稳定居住生活满半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所在社区。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参加社会保险证据材料;

3.社区(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地址情况说明;

4.缴纳满半年以上水(电、暖、气)费单据。

十、招工迁入

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劳动(聘用)合同;

3.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据材料;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一、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类迁入

对在泰安市范围内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人员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城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营业执照;

3.纳税发票或完税材料;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二、高层次人才落户

对符合泰安市政府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转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籍、回国定居及省内迁移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外迁移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准迁证》:

(一)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及国(境)外留学高层次人才申请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5.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二)引进的回国华侨高层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3.华侨回国定居证;

4.申请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6.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三)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市级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4.申请迁入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5.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迁入证明。

(四)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或期满出站(基地)后留泰(来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1.市人才办签发的泰山人才金卡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期满留(来)泰工作的,需提供入职工作证明。

(五)按人才途径落户所需材料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及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体育等特殊专业人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其近亲属可自愿选择随迁。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外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学历证书、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证书、认定文件;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4)拟落户地证据材料。

十三、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入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考录和调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聘)用通知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四、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落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十五、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入

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市内移居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省内迁入的,报派出所所长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迁入的,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单位集体户口接收证明。

十六、大中专学校招生迁入

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录取新生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应当在入学年度,由学校向驻地派出所统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受理: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十七、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迁入

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限省外迁入的)、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身份证(限省内迁入的);

3.拟落户地证据材料。

十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落户

普通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或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原籍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限省外院校毕业生);

5.拟落户地证据材料。

十九、按院校学生途径落户

驻泰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在入校时未集中办理招生迁入,现申请户口迁入的,可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非驻泰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有意来泰城镇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往拟落户地县(市、区)人才集体户或近亲属家庭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2)户口迁移证(限省外生源)、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限省内生源);

(3)学校或人才集体户口接收信(限落集体户)、供落户的近亲属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限落家庭户)。

第二章   户口迁出

一、持准迁证迁出

市内户口迁往省外,申请人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准予迁入证明。

二、大中专学生招生迁出

我市生源被省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录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录取通知书。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出

省外生源毕业生,录取时户口迁入我省院校的,毕业后到省外就业或回原籍的;省内生源毕业生,到省外就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四、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学籍迁出

省外生源大中专学生,录取时将户口迁入我省院校的,因退学、开除学籍回省外原籍落户的;或因转学到省外院校就读迁移户口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五、省内户口迁出

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登记备案制,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通过网上发电子准迁,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后,直接做网上迁出,不再开具纸质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

深度导航<<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