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15M/2024-03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有效性

泰山区民政局临时救助政策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06-24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泰山区常住户口的家庭或个人以及持有我区居住证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三、临时救助申办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街道、镇受理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后,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后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咨询电话:0538--536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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