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15M/2024-033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组配分类 福利补贴政策
有效性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履行程序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06-24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街道、镇负责审批。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4、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有关档案资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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