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902494290676L/2024-032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有效性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注意事项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更新时间:2024-06-21

一、泰山区工伤参保职工工伤报销办理地点: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2楼20号窗口(迎春路18号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629586。

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名单:

定点医疗机构: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安市中医医院、泰安八十八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泰安市立医院、山东省第二康复医院、泰安市中医二院、泰山区人民医院、泰安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山东省泰山医院、第一人民医院。

定点康复机构:泰安市中心医院、泰安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山东省泰山医院、泰安市立医院。

三、如受伤时情况紧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的,待伤情稳定后需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四、如需前往市外、省外治疗的需前往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提交《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备案表》。

五、涉及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暴力伤害等)的需另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六、如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者职业训练的,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出具康复诊断意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及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确定工伤康复起止日(工伤职工选定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后,未按规定变更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或到其他康复服务协议交叉治疗的,康复期内产生的院外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超出康复期的不予支付)。如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提前进行康复期鉴定,未进行康复期鉴定的无法报销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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