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902494290676L/2024-03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有效性

暂定2024年度泰山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更新时间:2024-06-21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文,暂定2024年度全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一、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207元和4242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7069元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三、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四、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已死亡、出国等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五、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退补。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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