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02787180673K/2021-015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经办流程 |
21.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更新时间:2024-06-19 |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省外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见习政策。
补贴标准:见习期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单位补贴。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非劳务派遣)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70%。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二、申报材料
见习补贴申领实行“先支后补”,每年或每半年受理一次,申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见习人员类别证明(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处于失业状态的16至24周岁青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
5、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及复印件;
6、《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
7、见习期内提前离岗、提前留用或见习期满的,须同步提交:《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须提供留用人员名单。
三、申报流程
见习单位按要求向区人社部门提报材料,区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后拨付补贴。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咨询电话:
区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科0538-8333092
深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