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15M/2024-03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策汇编
有效性

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现行民生政策汇编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06-1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对象认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报指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救助标准:城市特困:1274元/月。农村特困:102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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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泰山区常住户口的家庭或个人以及持有我区居住证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三、临时救助申办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街道、镇受理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后,通过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后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3.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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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低保对象的认定

1、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2、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符合单人保政策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提出低保救助意愿时,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态核对授权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也要签署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一)入户调查;(二)邻里访问;(三)信函索证;(四)其他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4.低保审批权已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审批意见。做出审核审批意见后,将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申请地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乡镇(街道)在审批后将审批事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区民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四、家庭成员范围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家庭收入范围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低保备案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县(市、 区)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点复核。

七、法律责任

1.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三)转借 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

对违规骗取低保资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资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2.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补贴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6元。

本次提高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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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政策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8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③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③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④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⑤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⑥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⑦年满30周岁;⑧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⑨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证明材料

(一)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附件 9);

③收养人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附件 10)(对于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可使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代替);

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⑥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送养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的身份证件;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③该弃婴、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附件 11)、《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附件 12);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⑤被送养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应当一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可用残疾证替代);

⑥经办人身份证件;

⑦儿童福利机构寻亲公告复印件。

(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1.收养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通过进行信息核查和结婚证验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③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对于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可使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代替);

⑤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送养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的身份证件;

②该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附件 13)、《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③儿童为残疾人的,需提交残疾证明(可用残疾证替代);

④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或判决死亡的证明;

⑤经办人身份证;

⑥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出具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附件14)。

(三)非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

1.收养人需提交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通过进行信息核查和结婚证验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③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对于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可使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代替);

⑤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送养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①《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附件 15);

②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或判决死亡的证明;

③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儿童为残疾人的,需提交残疾证明(可用残疾证替代)。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1.收养人需提交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②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通过进行信息核查和结婚证验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④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对于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可使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代替);

⑥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送养人需提交证明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有特殊困难的声明》(附件 16),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等验证材料;

③《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附件 17);

④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同时提交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和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附件 18);

⑤儿童为残疾人的,需提交残疾证明(可用残疾证替代);

送养人为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⑦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⑧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⑨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⑩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材料。

(五)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需提交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②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通过进行信息核查和结婚证验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④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对于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可使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代替);

⑥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送养人需提交证明材料。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③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附件 19);

⑤儿童为残疾人的,需提交残疾证明(可用残疾证替代);

送养人为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⑦被收养人为孤儿的,还应提交其生父母死亡的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经公证的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六)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1.收养人需提交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②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需提交证明材料。

①居民户口簿;

②居民身份证;

③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七)证明材料有效期。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为 6 个月。收养登记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本身具有有效期规定的,按本身具有的有效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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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登记政策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受理申请的条件。

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②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③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征得年满 8 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

④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2.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①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②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提交儿童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③《解除收养登记协议》(附件 4);

④《收养登记证》;

⑤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3.办理程序。

①申请。收养人提交《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 5)及相关材料。

②受理。确定管辖权,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意愿和收养情况。

③审查。收养登记员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 日内审查办理。

④报批。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打印《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

⑤登记。填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

⑥发证。收回《收养登记证》,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解除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结案的收养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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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提交材料

(一)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及家庭情况相关证明(父母死亡的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4.孤儿的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5.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6.孤儿本人的农商银行卡号复印件;

7.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调查情况报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了解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核实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待遇,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三、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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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提交材料

1、儿童监护人提出的基本生活费申请。

2、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其父母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证明,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4、父母是服刑人员,提供法院判决书。

5、父母是重残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2份,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2份。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准确,监护人要亲自签字摁手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一栏负责人指的是乡镇(街道)政府领导。

7、在校就读的,须提供在校证明。

证明中要注明就读的学校、年级、班级、学制及其学籍号。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的农商银行卡号复印件。

9、监护协议。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电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街道、镇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一次,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发放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960元,差额方式发放。

咨询电话:5362158。


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政策

一、申请条件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街道、镇负责审批。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4、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有关档案资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发放标准

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52元,差额方式发放。

咨询电话:5362158。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对象认定:具有泰山区户籍的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申报指南: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批。救助标准:对 60-79岁、 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 80 元、100 元、200 元。咨询电话:0538--5362180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政策

一、报告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在区级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2023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报告时间

2023年度报告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

三、报告方式

(一)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和公开,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登记管理机关不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不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

(二)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须将年度工作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四、报告内容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事项、机构设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网站、微信公众号、活动开展情况等汇总信息,需按当前情况逐项填报,所填内容应与年报后续各分项内容保持一致。

(二)内部建设情况。主要包括2023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情况,当前办事(内设)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企业)等设置详细情况,财务、证书、档案、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三)党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织建立情况、党员基本数据和党建工作总结等内容。需按当前情况逐项填报,填报时应注意社会组织人员总数、党员人数、组织关系人数等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未建立党组织的,须填报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总结应包括2023年度按照党内规章制度开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党员教育管理等活动的内容。

(四)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2023年度财务报表,如实准确填报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做到各项财务数据勾稽关系相符。

(五)业务活动情况。系统总结2023年度业务活动及安全生产总体情况,详细填列2023年度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开展涉外活动情况,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活动情况。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准确填报收费情况。

五、报告程序

(一)网上填报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社会组织网”进行填报,具体路径为“山东社会组织网—办事大厅—登记年报申报—登录外网申报系统—管理—年度工作报告”(http://60.208.61.158:8088/socialorg/net/login.jsp)。用户名为社会组织汉字全称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母大写),使用修改后的密码或初始密码(SDSshzz@123,区分大小写)登录。进入年报界面后,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表格的在线填报。

(二)上传附件

社会组织应在“上传电子文件”栏上传以下附件(pdf格式):

1.打印年度工作报告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上传;

2.社会团体的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加盖公章);

3.社会服务机构有前置许可的,需扫描前置许可证副本;

4.凡已建党组织的,需扫描党组织成立批文并上传;

所有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

(三)信息公开

1.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年报系统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将在“山东社会组织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同时可以通过本组织官方网站等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信息;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向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推送;

3.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六、有关要求

(一)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填报,报送时间截止后,年报系统自动关闭。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依法处理。

(二)社会组织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在报送截止日期前可以申请退回,进行补充或修改。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后,不可以再补充或修改。

(三)社会组织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问题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社会组织自行承担。

年报业务咨询电话:0538-536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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