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15M/2024-034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 更新时间:2024-03-20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和完善各类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安市泰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泰山区民政服务机构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火灾、触电、高处坠落、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2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各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4.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与日常演练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副 指 挥:分管应急事项的党组成员
2.2应急工作组组成
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加挂儿童福利科),养老服务科、社会组织指导科、社会救助指导服务科、社会福利科、地名科、慈善捐助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各科室负责人,以及局属各单位、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应急工作组成员。
2.3应急职责
2.3.1应急总指挥: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指挥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等善后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事故救援完毕后,做好清洁、防疫、消毒、除险工作,适时组织实施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3.2副 指 挥:负责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督促应急预案体系有效运行。当应急预案响应时,全面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3.3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救援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现场的具体实施,监督预案执行情况,并随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落实总指挥部的命令。
2.4.4应急指挥部主任:负责值守应急,做好有关单位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呈报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工作机制,构建上下贯通、政令畅通、高效协同的指挥体系。
2.4.5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分管办公室的党组成员牵头负责,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分管应急事件的党组成员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的责任科室和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论按规定要求上报本级应急指挥部。
(4)后勤保障组:由分管财务的党组成员牵头负责,社会组织指导科、社会救助指导服务科、社会福利科、地名科、慈善捐助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科室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设备、物资保障工作,指导现场做好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积极配合其他各组开展工作。
3.事故处置工作机制
3.1 信息监控
民政局各科(室、中心),街道、镇民政部门要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民政服务机构应急预案,分别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预防措施,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安全检查预防机制,加强民政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梳理排查风险点和隐患漏洞,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针对性研究制定相关防范化解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民政服务机构是危险源监控排查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要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危险源和隐患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3.2 信息报告
3.2.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街道(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受理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信息报告贯穿于事故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3.2.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区民政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区政府和区民政局。
民政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区政府,其中一般事故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较大及以上事故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3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联系电话,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对于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研判,不必拘泥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可越级上报的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在超出本单位应急处置能力范围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报泰山区政府办公室。
(一)I级响应: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Ⅱ级响应 :一般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1人重伤,或者2-3人轻伤,或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I级响应,已经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泰山区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II级响应,应急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同时上报泰山区政府。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未达到II级响应标准,由事故发生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泰山区民政局。
4.3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II级,或事故发生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II级以上响应安全事故条件的;
②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增援请求的;
③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
4.4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Ⅱ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区政府派员赶赴现场,区民政局移交指挥权。
4.5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或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严重危害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6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难,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向泰山区政府请求支援。
4.7应急联动
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4.8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应急总指挥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4.9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应急指挥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事件动态发展、应急处置应对措施及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后期处置
(1)污染物处理。指导现场的人员对设备、器材等进行处理,清除固废物和建筑垃圾,必要时请求外部专业队伍支援处理。
(2)事故后果影响消除掌握政策,实事求是,充分做好思想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消除作业人员、周边群众的畏惧心理,消除错误舆论,引导媒体正确报道。
(3)秩序恢复。现场清理完毕后,应急总指挥制定恢复生产经营秩序的实施方案,指导实施恢复生产经营。
(4)医疗救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使受害人员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依据国家、属地、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赔偿工作和保险理赔工作。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应急物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赔偿。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应急准备状况、资源调配、应急救援能力、预案的完整性和周密性。对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时整改、改进,修订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值守电话为24小时有效电话:0538- ,接警单位:泰山区民政局办公室。
以本单位应急队伍为主,各单位应急队伍相结合,必要时请求社会应急队伍支援。在预防和应急准备阶段,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应急救援的抢险措施方案,掌握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使用,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的保障方案。
办公室对各单位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响应、应急抢险所需物资装备的供应。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管理的内容:各种物资装备、医疗设备、清消材料、药品等,需要登记应急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6.4.1 应急专项经费来源。安全生产投入经费中提取应急专项经费。
6.4.2 使用范围
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中的物资、装备、清消材料、医疗设备、药品、交通工具、应急预案修订、宣传、演练等。
6.4.3 监督管理措施
应急费用从安全生产投入中提取,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保障应急费用及时到位。
6.5其他保障
6.5.1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保障事故抢救用车。
6.5.2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应急人员根据应急总指挥的指令,在事故现场周围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禁止入内,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应急扩大时,请求当地公安部门协助维护治安秩序,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6.5.3 技术保障
在制定应急救援抢险技术措施方案时,采用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发挥先进技术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6.5.4 医疗保障
事故发生时,抢险救护组迅速应急响应到达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抢救伤员,为转院抢救做好交接工作,协助应急救护。
6.5.5 后勤保障
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应急救援的生活物资的后勤保障工作,内容包括:临时避险场所、车辆调度等工作。
7宣教培训和演练
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民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单位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2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修订完善。
7.3 预案演练
7.3.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3.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8预案管理
8.1 预案评估与修订
8.1.1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1.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
8.1.4各单位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8.2.1本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发布实施,报区政府备案和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泰山区应急管理局。
8.2.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上级主管部门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2.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附则
9.1本预案由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起草,报局行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
9.2本预案由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