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004346615M/2024-033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有效性

(申报指南)泰安市泰山区民政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4-11-22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为每人每月1274元、农村为每人每月1022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自理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为每人每月678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每人每月339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为每人每月201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2、申请受理。3、信息核对。4、调查核实。5、民主评议。6、公示。7、乡镇(街)民政办审核。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9、审批公示。10、打卡发证。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各街道镇民政办

七、咨询方式: 0538-536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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