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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370902787180673K/2023-076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更新时间:2024-11-20 |
一、 认定条件
办理过失业登记,仍处于失业状态下的以下人失业人员:
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认定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2、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提供家庭成员信息;
3、属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未成年子女信息;
4、享受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明;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提供《残疾证》。
三、认定流程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到区政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5号窗口或到常住地、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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