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征求《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泰安市泰山区实际,制定《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泰山区政府网站(网址:hh://www.sdtaishan.gov.cn/《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获取),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296号,泰山区烟草专卖局301室,邮编:2710000 联系电话:0538-6279972
公开征集时间:2023年9月7日至10月6日
泰安市泰山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泰安市泰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九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申请人需提供三级以上合法有效残疾证、烈士证明书,仅享受一次照顾,且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性规定等不得放宽。每户家庭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并仅限本户人员经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生熟肉食店、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店、传真打印、美甲纹身、化妆洗涤、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中介劳务、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刻章、仪器仪表、照相馆、渔具店、回收寄售、洗浴婚介、旅行社、小吃店、蛋糕店、祭祀用品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局长王锐
关于《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本规定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划,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因此,进一步深化拓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放管服”改革,通过规范卷烟零售主体准入机制,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势在必行。
(二)本规定是落实控烟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
烟草坚决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的义务,认识到控制烟草消费是积极做好控烟履约和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因此,此次发布《规定》是遏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无序过快增长,落实控烟公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履行国家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
(三)本规定是实现零售点布局科学合理的客观需要
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经营卷烟积极性不断提高,存在企业商户申请许可证诉求急切与全区卷烟销售市场容量相矛盾的压力问题。为规范各地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制定,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山东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操作手册》,指导各县级局通过划分市场单元、测算市场容量、制定触控机制,建立以“市场单元”为基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模式,实现行政许可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为适应泰山区十四五规划和建设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有序管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结合泰山区当前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特点,在上级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框架下,制定了《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二、决策依据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了《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其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立法宗旨,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制定并实施合理布局规划,体现了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如何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上条款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制定主体的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以上条款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遵循原则
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原则。
四、出台目的
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建立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保障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阐述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第二条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及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的要求;
(三)第三条至第四条为烟草制品零售点适用范围及布局原则;
(四)第五条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限制性要求和连锁经营企业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要求;
(五)第六条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规划数量设定及相关参照指标的规定;
(六)第七条至第八条为对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及轮候排序制度、适用程序、规则的规定;
(七)第九条至第十条为对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模式、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动态管理机制的规定;
(八)第十一条为对零售点间距的测算规定;
(九)第十二条为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许可扶持的规定;
(十)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设置零售店的具体情形;
(十一)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为解释说明及实施日期。
当前,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日新月异,特别是市场主体经营卷烟积极性不断提高,导致零售点数量快速增长,与卷烟销售总体政策、控烟履约的总体要求不相符。同时零售点增长过快极易引发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产生零售点之间过度竞争,滋生了违法行为的同时也造成市场秩序不稳定。同时,近年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更新,政务改革全面深化。
综合实际情况,泰山区烟草专卖局从法律规定、许可改革、消费需求等维度充分考虑,在上级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框架下,认真听取基层和政府部门的建议后,制定《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通过泰山区政府网站公布了《泰安市泰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截至2023年10月6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泰安市泰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