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4-001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动漫解读 |
(动漫解读)宣传贯彻《条例》维护基金安全7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23-09-23 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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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pdf
第四章 第四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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