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MB2824265U/2023-026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关于独生子女退休职工奖励补助的议案》的答复(区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5号)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23-07-03 | 信息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
尊敬的陈尚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退休职工奖励补助的议案(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2]3号)第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号)中,关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中明确:2022年11月1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另在,此文件在工作要求中明确:要加强政策有序衔接,对2022年10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即指2016年1月22日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综上所述,根据省有关规定,对2022年10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2022年11月1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泰安市泰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0日
联系人:张琳 电话:826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