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2F500023968/2023-066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灾害信息员队伍
有效性

关于印发《泰安市灾害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7-18


泰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泰减办发〔2021〕4 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灾害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泰安高新区应急办,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安全应急管理部:

现将《泰安市灾害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2 日

泰安市灾害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注重正向激励,着力打造素质过硬、担当有为的应急管理干部队伍,按照中央关于“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害信息员是指从事灾害信息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

第二章 确定与调整

第五条 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需逐级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和泰安市应急救援管理系统。

第六条 市、县级灾害信息员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确定,由应急办(站、所)或具备相应职能的机构的干部担任;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确定,一般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

第七条 市、县、乡、村四级原则上至少确定 1 名灾害信息员,并实行 A、B 岗管理。对于居住分散或人口较多或自然灾害多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

第八条 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确定新的合适人选并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及时在信息员数据库中进行信息更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灾害威胁群众的。

(三)灾情、事故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违法乱纪,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五)因参与非法活动被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负责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监测预警,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负责险情、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台账管理、应急救助等工作;做好评估核查,协助开展倒房重建、冬春救助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任务:

(一)掌握辖区内基本情况,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灾防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依据政府发布的短期灾情预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等预警信息,通过有效方式及时传递给本辖区涉灾群众;

(三)自然灾害灾情初显时,及时获取并快速分析评估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上报相关灾情信息,协助做好涉险群众的避险转移安置工作。灾情稳定后,全面核查灾害损失,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

(四)协助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五)受地震部门委托、负责协助看管维护地震群策网点观测仪器设备和观测环境。

(六)手机 24 小时开机,若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号码报所在村(社区),并逐级上报乡镇(街道)、县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专兼结合、结构多元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单位(群众)认可、相对稳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进行工作评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灾害信息员进行工作评价。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的集中培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所辖乡村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工作,乡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采用集中和分散、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次培训或者分散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灾减灾、灾害预警、灾情统计、灾害损失测算和评估、灾情报送、信息管理及其它相关知识。

第五章 激励与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所在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为本级灾害信息员配备灾害预警预防、查灾核灾报灾等必需的工具及装备,保证灾害信息员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岗位补贴制度,岗位补贴资金由市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项目资金保障。具体补贴制度,另行规定。鼓励各地采取其他形式对灾害信息员进行补贴。

第十九条 建立灾害信息员保险制度,将灾害信息员人身保险纳入泰安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单设险种和保险额度,增强灾害信息员队伍的保障。

第二十条 通过以奖代补、交通通讯补贴等多种方式,为灾害信息员提供良好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广泛宣传优秀灾害信息员的先进事迹,将信息员的现实表现纳入考核体系,在年终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积极营造关心支持灾害信息员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对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按时统计报送灾情信息,工作有突出表现的灾害信息员予以表扬;对积极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及时收集上报灾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及积极引导自救工作突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力造成灾情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或出现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履职到位,但确因客观条件不允许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报送灾情信息的灾害信息员,应当免于问责,保护工作积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泰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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