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2004346682K/2024-001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动漫解读 |
(动漫解读)宣传贯彻《条例》维护基金安全5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更新时间:2023-07-16 17: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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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pdf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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