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02787180673K/2023-01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就业法规咨询信息 |
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泰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更新时间:2023-07-10 15:45:48 |
主要内容:对吸纳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未就业或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的,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支付不低于同期泰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由见习单位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给予见习单位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经费补贴。见习期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见习补贴至见习期满。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政策咨询:泰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
联系方式:0538-833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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