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902494290019M/2023-036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山区房产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的建议》的答复(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8号)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23-06-02 | 信息来源:泰山区房产管理中心 |
徐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已出台规范电动车充电管理的相关规定
2022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条指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办法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电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2022年10月2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重点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格查处进楼入户、私拉插座电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劝阻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电动车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的要求,消防救援机构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指导新建住宅小区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配建的要求纳入建设条件之中;推动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列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类内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小区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满足群众日常需求。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治理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以消安委名义督促各街道镇、相关行业部门,落实电动自行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重点加强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单位小场所、快递外卖企业站点等场所的摸排检查,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频发势头。
四、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积极发动村(居)委、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物业管理人员等社会力量,深入街道社区、居民楼院和各类密集场所,开展电动车安全停放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栏、LED屏、网格群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违章停放、室内充电的危害,火灾时如何自救逃生等宣传活动,加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